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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企业专利注册形式包含什么?

作者:阳泉兴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4 08:11:19

申请注册著名商标的条件,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那么申请注册著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申请注册著名商标的条件申请注册著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1.该阳泉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10.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11.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注册商标真乃势在必行,从商标的重要性以及它的作用和功能上,我们大致就可以看出来,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几乎是每家公司与企业必须做的一件事。在现如今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之下,公司如果不多增加对自己商标的保护,便会很容易遭到淘汰。而保护商标从一个较大的方面来说,其实也是在对忠实自己的消费者们负责。

试想一下,如果有一家名称与自身商标极为相似的公司出现,但消费者却是自己公司的忠实拥护着,在遭遇见这类近似商标产品,其实相当于就是受到了欺骗,这样的一个害处就是,会让消费者对公司的商标产生怀疑以及不信任的情绪,不容易公司今后的壮大与发展。注册商标真乃势在必行,了解更多商标的信息,如阳泉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求购等,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商标申请前需要了解你的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小编总结了商标需要了解的资料如下:

商标名称通过全国商标计算机检索系统和商标局正在审查的商标申请档案,查询您的商标名称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与已经注册或与申请在先、正在审查的商标相冲突,无冲突的才可申报。商标图形经查询可以申报的商标应进行商标图形设计。申请人可在代理人指导下自行设计,亦可委托公司专业人员设计。商标图形不指定颜色的需黑白图稿16张,指定颜色的商标需要彩色喷墨稿16张,黑白稿2张,规格6一8公分。申请手续有了商标图形、名称,申请人即可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公章(自然人申请的带身份证和私章)到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申请盖章手续。申请书件由计算机设定打印,一切无需申请人填写。交纳费用商标的查询、设计、代理、注册需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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