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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集体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作者:阳泉兴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5 08:46:42

可以很多个,如果以担任公司股东作为注册几个公司来算的话,实际上公司法并没有个数限制,以担任法人的情况也是,只不过同一个人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也容易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

若单论注册设立公司的话,一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单独一个人的话不能担当两个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想成立公司的话就只能是两个股东以上的合资的公司才可以。

您可以获得用于区分您的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商标或服务的符号的商标保护。商标代理机构举一个例子,例如耐克的“swoosh”符号是注册商标。

为商标添加符号:1、您必须使用该符号来标识您的商品和服务,例如使用公司徽标中的符号。您不能将仅用于个人目的的符号或仅作为所销售商品的一部分使用的符号商标,例如印在T恤上的符号。但是,这些符号可能受版权保护。

2、符号必须与众不同:它不能只是一个字母,数字,标点符号或其他常用符号。但是,如果这些符号具有其他设计元素,您可以为这些类型的符号注册商标。

3、该符号不能与其他注册商标或待定商标申请混淆相似。这意味着该符号不能与标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商标相似。

您的符号可以注册为商标吗?商标保护仅适用于足以使您的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分开来的符号。您的符号越独特,其商标保护就越大,注册商标就越容易。因此,您组成的一个不寻常的符号将是最容易注册的,并且只是一个普通标点符号的符号是如此通用,以至于无法注册。您的符号越不独特,您就越有可能表明您的符号已获得“次要含义”,这意味着当人们看到您的符号时,他们会自动想到您的商品或服务。

注册符号和徽标的商标许多商业徽标都包含符号作为徽标的一部分。当您为符号或徽标注册商标时,您的阳泉商标注册仅涵盖您在注册时提交的确切图像。因此,如果您提交了符号,则您拥有该符号的注册商标,但不是整个徽标的注册商标。如果您提交了徽标,则您拥有整体徽标的商标,但这可能不足以保护您免受未经授权使用该徽标的影响。

注册符号的商标您可以使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或其他在线商标服务在线注册符号商标。

1、如果您的符号由现有字符的组合(例如%&!)组成,则可以以标准字符格式注册它。无论显示方式如何,这都可以保护您的商标符号。

2、如果您的符号不是由标准字符组成或其独特性取决于其字体,颜色或设计,则将其注册为“特殊表格标记”。作为申请过程的一部分,您需要上传带有图像的数字文件你的象征。.jpg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首选。您附加到您的应用程序的符号是您的符号的唯一版本,将接收联邦商标注册。您可能还需要描述符号中包含的颜色或其他元素。

3、商标申请费为275美元至325美元,具体取决于您申请的商标类型。这些费用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请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查询最新费用。

4、该商标的注册过程可能需要至少几个月的时间。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阳泉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阳泉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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