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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集体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阳泉兴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8 08:58:31

专利代理公司的作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代理公司由于是直接与企业接触,且接触面较广,涉及各行各业,所以能更及时的发现存在的技术缺陷,而且代理人普遍都具有深厚的工科背景与法律知识、行业知识,综合素质较高,有能力提出开发或改善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议,能够很大程度的帮助企业的技术项目最终落地生产。

二、专利申请人被称为“第二发明人”,在代理申请前,申请人首先要彻底的消化与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明白发明人的设计思想,帮助发明人不能使发明实施的缺陷或需要完善之处,然后结合自身经验,提出改进之处,促使专利的申请成功。因为专利代理人接触企业较多,有时候也能够让两家企业的产品产生契合之处,带来出人意料的惊喜。

三、政府虽然有专利申请经费资助政策,但是很多的中小企业在这一块仍是盲区,所以专利代理人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发现辖区内的科技亮点,同时给企业带去知识产权系统化服务,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提炼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专利代理公司并非纯粹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其市场定位是利用专业知识提供技术和法律智力服务的专业团体,是中小企业实现自主创新、提高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有效支撑力量。目前国家非常重视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专利代理机构与中小企业联系紧密,经常直接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以及做些政府不能做或不愿做的拾遗补漏工作,其作用是政府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替代的。

企业选择商标转让的优势,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标记,用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标记。那么企业选择商标转让的优势有哪些?

1、时间优势企业如果计划通过阳泉商标注册的形式获得商标,在排除其他因素外,按照正常流程,时间上需要耗费一年左右的时间,因为我国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的效率与商标申请的数量直接相关。选择商标转让企业可在6-10个月左右取得商标。

2、取得商标成功率优势企业在进行注册商标过程中,在准备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商标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如果相似度过大,说明商标风险较大,成功率会比较的低。商标转让因商标本身是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并已获得国家商标局认可的注册商标,有效避免了商标的相似性,国家商标局不可能拒绝该商标。转让商标时,受让双方仅需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备案即可,受让人可以获得商标注册证并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风险很小而且成功率也高。

3、商标价值优势对于公司来说,申请具有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非常困难,因为基本上较好的文字、图案组合商标都已经注册。一个不能凸显产品特征的商标,很有可能在品牌推广上遇到很多的阻碍,严重的影响企业未来发展。

4、综合效率优势公司申请商标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获得注册证书。在此期间,公司必须生产和运营、才能销售产品。同时,将制作大量广告,印刷产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并进行渠道建设,成本以数万计。一旦注册失败,将无法估计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注册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保护,即使是商标共存,也要小心别一不小心侵权了。对于商标侵权我们都有所了解,不过对于商标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间,也指与共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阳泉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共存现象。特定的共存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共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约定的共存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共存。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

在《商标法》修正前,我国商标立法不允许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阳泉商标注册同一商标,不允许商标权的共有。2001年修正后《商标法》增加了共有商标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注册这一条规定,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共有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应该允许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共有注册商标的《利人对商标的共有,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每个共有人都可以独立使用共有商标,但是对共有商标的处分(或者是部分处分),如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商标注册法律依据见《商标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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